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附民字第1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因違反證券交易法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101年度重附民字第137號
原告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訴訟代理人 黃正欣 律師被告 許嘉成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金重訴字第23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被告應給付大同股份有限公司美金21,571,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之「事實及理由」欄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證券交易法一案,業經本院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16庭
審判長法官陳興邦
法官林婷立法官林瑋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張宇安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