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18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18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182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英屬維京群島商挪裔商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玉生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振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壹佰玖拾貳萬柒仟陸佰元,及自民國八十四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貳萬陸仟元,及自民國八十四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伍萬肆仟陸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八十四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玖萬元,及自民國八十四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柒萬貳仟元,及自民國八十四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零玖萬元,及自民國八十四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壹萬捌仟元,及自民國八十四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八十四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九、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十、債務人不服本件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一、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十二、如債務人未於第八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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