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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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82號原告 黃臆瑄 被告 曾頴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一0四年度金上重訴字第一二號刑事訴訟全案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因涉有詐欺取財等犯罪嫌疑,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3年度偵字第5611、8997號提起公訴後,經本院刑事庭以103年度金重訴字第3號判決在案,嗣經提起上訴,刻正由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以104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2號審理中,而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損害賠償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敏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7月10日
書記官吳月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