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613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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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6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613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勇志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勇志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肆月。
理由
一、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最後事實審法院係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藥事法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1097號審理,並於100年9月30日判決(聲請書誤載為100年5月31日),於同年10月31日確定。是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於法有據。
二、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綜上論述,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伯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世杰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附表:受刑人周勇志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99年5月18日回溯│98年9月29日│98年9月29日│││96小時內某時許│││├───────┼────────┼────────┼────────┤│偵查(自訴)│板橋地檢99年度毒│板橋地檢99年度偵│板橋地檢99年度偵││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5210號│緝字第1623號│緝字第1623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簡字第│99年度上訴字第│99年度上訴字第││實││7005號│3700號│3700號││審├─────┼────────┼────────┼────────┤││判決日期│99年8月27日│99年12月16日│99年12月16日│├─┼─────┼────────┼────────┼────────┤│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簡字第│99年度上訴字第│99年度上訴字第││決││7005號│3700號│3700號││├─────┼────────┼────────┼────────┤││確定日期│99年9月20日│99年12月16日│99年12月16日│└─┴─────┴────────┴────────┴────────┘┌───────┬────────┬────────┬────────┐│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8年10月11日│98年10月12日│98年10月13日││││││├───────┼────────┼────────┼────────┤│偵查(自訴)│板橋地檢99年度偵│板橋地檢99年度偵│板橋地檢99年度偵││機關年度案號│緝字第1623號│緝字第1623號│緝字第1623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上訴字第│99年度上訴字第│99年度上訴字第││實││3700號│3700號│3700號││審├─────┼────────┼────────┼────────┤││判決日期│99年12月16日│99年12月16日│99年12月16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上訴字第│99年度上訴字第│99年度上訴字第││決││3700號│3700號│3700號││├─────┼────────┼────────┼────────┤││確定日期│99年12月16日│99年12月16日│100年1月10日│└─┴─────┴────────┴────────┴────────┘┌───────┬────────┬────────┐│編號│7│8│├───────┼────────┼────────┤│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9年5月初某日│99年5月初某日│││││├───────┼────────┼────────┤│偵查(自訴)│板橋地檢99年度偵│板橋地檢99年度偵││機關年度案號│字第26252號│字第26252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00年度訴字第││實││1097號│1097號││審├─────┼────────┼────────┤││判決日期│100年9月30日(│100年9月30日(││││聲請書誤載為100│聲請書誤載為100││││年5月31日)│年5月31日)││││││├─┼─────┼────────┼────────┤│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00年度訴字第││決││1097號│1097號││├─────┼────────┼────────┤││確定日期│100年10月31日│100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