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0號被告 吳佳鴻 選任辯護人 蕭芳芳 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41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吳佳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於民國112年7月102日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2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立群
法官蔡政晏法官陳昱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趙雨柔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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