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18號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吳昕紘訴訟代理人 施藝嫻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義雄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2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鼎正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24日
書記官戴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