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3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易字第301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晏齊
游益誌莊珀源洪家賢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6年度調偵字第104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投簡字第395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告訴人 吳雅媚 、 邱得修 告訴被告張晏齊、游益誌、莊珀源、洪家賢毀棄損壞等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被告張晏齊、游益誌、莊珀源、洪家賢毀均係觸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同法第354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308條、第357條之規定,均屬告訴乃論之罪。茲告訴人吳雅媚、邱得修與被告張晏齊、游益誌、莊珀源、洪家賢均達成和解而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參,依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宏瑋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張亞筑中華民國106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