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08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0871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戴義誠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違約金部分,上開利率所指為何?如利率不同,請具體陳明各期間之利率為何?
二、債務人戴義誠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9月4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