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事聲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事聲字第217號異議人 李阿美 上列異議人因與相對人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
100年度司促字第15861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符合法定程式,欠缺法定程式,而其情形可以補正,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應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異議人之異議狀狀尾漏未簽名蓋章,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25日通知補正,該通知於100年10月31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於100年11月10日發生效力。茲異議人迄未補正,依首開法條規定,異議人之異議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玉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月6日
書記官林小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