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8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8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897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弘斌具保人林銘輝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傷害致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度執聲沒字第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銘輝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林銘輝因被告林弘斌傷害致死案件,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獲釋,茲因該被告逃逸,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98年保刑字第148號),爰依同法第12
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本院經核閱全案卷宗,並以電話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科查詢,被告尚未緝捕到案,有本院刑事紀錄科公務電話紀錄查詢表1紙附卷可參,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自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1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珮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10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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