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8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870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即具保人陳明宗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度執聲沒字第66號、100年度執更字第3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被告陳明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依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5千元出具現金保證後獲釋,茲因該被告逃逸,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99000884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
三、經查,本件被告陳明宗固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於民國
100年5月26日發布通緝,惟嗣被告業經緝獲,並於100年
6月3日撤銷通緝,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通緝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憑,自難認被告尚在逃匿中,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0年6月1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珮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100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