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桃交簡附民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62號原告 郭惠華 被告 周蒙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桃交簡字第13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許雅婷
法官鄭朝光
法官郭書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忠晏中華民國112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