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審原附民字第9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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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審原附民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審原附民字第96號原告 劉彥妤 送達代收人 李牧翰 被告 陳少峯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審原金訴字第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案情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7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馮浩庭
法官李佳穎法官高上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涂頴君中華民國112年5月1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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