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拍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拍字第30號聲請人 張素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勝郎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更正附表,並提出完整正確之附表(依照如後所示之附表內容更正)。
二、更正聲明為: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含土地及建物)准予拍賣。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5月17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5月17日
書記官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