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9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健國
高吉祥共同選任辯護人趙元昊律師
洪若純 律師 馬中琍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健國、高吉祥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九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本件被告林健國、高吉祥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嫌、被告林健國另涉違反第11條第4項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尚有證人未到場而有串證之可能,前經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29日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本院於104年7月21日再次訊問被告2人後,認被告2人犯罪嫌疑重大,所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屬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參酌卷內證據資料、全案情節及被告自承內容,本案尚有待傳喚證人到庭進行交互詰問,被告2人確仍有串證之可能,經斟酌全案查緝經過及本件審理之進度,認為仍有繼續羈押及禁見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之規定裁定均自104年7月29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中華民國104年7月2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唐于智
法官陳秋君法官何佳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翠燕中華民國104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