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附民緝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緝字第7號原告 張翔 被告 謝昕穎 (原名 謝菁菲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智訴緝字第1號偽證等案件(起訴書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2883、17516、17607、17608、17609號、94年度偵字第5282、776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許雅婷法官林大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左茹中華民國109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