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53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53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5337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金學當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參拾伍萬肆仟伍佰玖拾玖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玖萬陸仟捌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貳拾肆萬零壹佰壹拾肆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捌萬參仟柒佰參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九九計算之利息。㈢新臺幣壹拾萬肆仟肆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6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炎暾◎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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