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慶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8960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11月28日下午3時24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1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世賢
書 記 官 彭帥雄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玖仟參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九
十四年七月十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
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一點九八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年息百
分之十一點九八五)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
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貸款契約、債權讓與證明書、
公告、客戶交易明細查詢、放款基準利率調整明細表為證,
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
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
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彭帥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