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七九號
原告欣隆精密壓鑄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薛銘鴻 律師
林麗芬 律師右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萬零壹仟貳佰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壹拾壹萬玖仟伍佰叁拾陸元,尚欠新台幣捌萬壹仟陸佰陸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三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蕭錫証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八日
法院書記官林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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