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易緝字第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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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易緝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緝字第二號
公訴人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林芳儀右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所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裁定之法官欄內關於「法官姜麗香」前漏植「審判長法官蔡明宏、法官黃潔茹」,應予更正。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法官欄內關於「法官姜麗香」前漏植「審判長法官蔡明宏、法官黃潔茹」,為顯然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三日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蔡明宏
法官黃潔茹法官姜麗香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珍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