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家全聲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家全聲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撤銷假扣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全聲字第10號聲請人 黃貴娥 相對人 李棋斌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2日所為112年度家全字第19號假扣押裁定撤銷。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4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為假扣押,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2日以112年度家全字第19號裁定准許假扣押在案,有上開裁定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閱無訛。茲聲請人以兩造已和解,假扣押原因消滅,聲請撤銷上開裁定,有調解筆錄可參,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佩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7月2日
書記官林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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