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26號原告 謝淑娟 上列原告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上「卓元帥廟」(占用面積以實測為主)拆除,並將上開土地騰空返還予原告,於起訴事實及理由中說明遭無權占用之土地面積約為150平方公尺,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暫時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5萬5,000元【計算式:占用面積150平方公尺×民國11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7,700元=115萬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2,4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廖建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
書記官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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