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3606號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訴字第360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地役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3606號原告甲○○被告臺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代表人乙○(主任)訴訟代理人丁○○
參加人遠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丙○○(董事長)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地役權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遠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前2項規定,於其他訴訟準用之。」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及第3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為臺北市○○區○○段3小段878號土地上建物(同段同小段886建號)之所有權人,其於民國(下同)96年1月22日以被告收件中字第2745號土地登記申請書,檢具他項權利位置圖、戶籍謄本等證明文件,就臺北市○○區○○段3小段8
77、877-1、877-2號土地(上開土地於96年4月12日分割為8
77、877-1、877-2、877-3、877-4、877-5號等6筆土地,現所有權人為遠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時效取得地役權登記。經被告以「本案土地經查為已供公眾通行之道路,依行政院65年1月20日臺65內字第9900號函釋示,『以供公眾通行道路因時效完成得認為有公用地役關係之存在,由於公用地役關係之權利人為不特定之眾人,勿須辦理登記』‧‧‧」為由,認本案依法不應登記,乃依土地登記規則第57條第1項第2款規定,以96年1月25日中字第2745號駁回通知書駁回原告所請。原告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決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並判命被告就原告96年1月22日申請時效取得臺北市○○區○○段三小段877、877-1、877-2、877-3、877-4、877-5號土地地役權事件,作成准予登記之處分。查本件訴訟結果,如為原告聲明所示之判決,系爭土地所有權人遠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遠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姜素娥
法官曹瑞卿法官楊莉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
書記官林俞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