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3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3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344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原名陳佳玲上列被告甲○○因詐欺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訂於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三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嘉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瑩庭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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