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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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44號原告 陳英美 被告 黃正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62萬1,960元(172,000(公告現值)*259.43(面積)=44,621,96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萬4,7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
書記官傅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