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交簡附民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52號原告 黃陳霓 被告 方藝錤 (原名 方嘉燕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交簡字第485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金虎
法官陳谷鴻法官李音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幸芳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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