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6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6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649號上訴人乙○○以上上訴人與甲○○因99年度訴字第1649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關於復健期間薪資賠償新臺幣下.萬元,擴張請求為參拾玖萬元),.院以裁定移送民事庭後,即成為獨.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又上訴人.,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捌拾萬零捌佰.萬參仟貳佰壹拾伍元,共計壹萬肆.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中華民國99.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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