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6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632號聲請人 王炳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清海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黃金生 之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
二、請列被繼承人黃金生之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被繼承人黃金生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1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