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9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9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965號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西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謝義隆 訴訟代理人 徐則鈺 律師被告 黃昱軒
鄭國隆 林秀涼 田俊卿 周美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6萬4,920元(計算式:33萬5,381元+30萬7,536元+52萬5,440元+29萬6,563=146萬4,9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5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1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趙悅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3日
書記官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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