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71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7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716號原告 呂清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北市新店區新店國民小學、 郭儒斗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移送前來(112年度地訴字第47號),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定為949,1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50元,原告僅繳納4,000元,尚欠6,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尚欠6,35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
書記官林姿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