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7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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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7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716號原告 呂清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北市新店區新店國民小學郭儒斗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移送前來(112年度地訴字第47號),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定為949,1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50元,原告僅繳納4,000元,尚欠6,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尚欠6,35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
書記官林姿儀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 補 字第 716 號裁定(113.04.01)【本件裁判書】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2 年度 地訴 字第 47 號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 調補 字第 246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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