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485號原告 朱亦誠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光宇 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798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4,8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3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29日
書記官陳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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