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12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易字第1278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己○○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8905號),有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情形,本院改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己○○共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影印重製書籍均沒收。
事實
一、己○○係址設彰化縣○村鄉○○村○○路112之24號「久順影印行」之實際負責人,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有機化學」、「MultimediaLearning」、「基礎分析化學八版上冊」等書籍,分別係如附表一所示之戊○○○、甲00000000000000000000000等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語文著作,未經該等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己○○竟自民國98年6月間某日起,與 陳聖樺 (另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及其餘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顧客,共同基於重製著作物之單一犯意聯絡,接受陳聖樺及上開成年顧客之委託及提供如附表一所示書籍之原本,由己○○以每頁新台幣(下同)0.5元之價格,在上址「久順影印行」內,以影印方式,擅自重製如附表一所示書籍之影印本(重製影本數量詳見附表一),因而侵害如附表一所示之著作財產權人公司之語文著作財產權。嗣於98年10月8日下午1時20分許,經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久順影印行」進行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之物。
二、案經戊○○○、甲00000000000000000000000委由丙○○、丁○○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二中隊報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按除簡式審判程序及簡易程序及第376條第1款、第2款所列之罪之案件外,第一審應行合議審判,又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刑事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273之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己○○所犯係屬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所列之罪,依法獨任進行審理程序,又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依前揭規定,經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又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審判外陳述排除之限制,再被告對於卷內之各項證據,亦不爭執證據能力,故卷內所列之各項證據,自得作為證據,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己○○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自白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代理人丙○○於警詢中之證述、證人即共犯陳聖樺於警詢及偵訊中證述、證人即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員警 劉仁鈐 於偵訊中證述之情節相符,且有鑑識證明書1份、託印單2張、現場照片16張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勘驗筆錄1份、扣案如附表一所示書籍之版權證明共3紙在卷可稽,且有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可資佐證,足見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違反著作權法之犯行堪以認定。
三、核被告己○○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被告與陳聖樺及其餘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顧客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被告於密接時、地重製如附表一編號一、及編號三所示「有機化學」(有機化學章節1至7均3本,章節8至15均3本,章節16至22均4本)、「基礎分析化學八版上冊」影本(基礎分析化學八版上冊共9本)之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係屬接續犯,為包括之一罪(參照最高法院86年度臺上字第3295號判例)。次按學理上所稱之集合犯,係一種構成要件類型,亦即立法者針對特定刑罰規範之構成要件,已預設其本身係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具備反覆、延續之行為特徵,將之總括或擬制成一個構成要件之「集合犯」行為;此種犯罪,以反覆實行為典型、常態之行為方式,具侵害法益之同一性,因刑法評價上為構成要件之行為單數,因而僅包括的成立一罪。其與接續犯之不同,在於接續犯所適用之構成要件行為文義本身並不具反覆實行之特質,非屬立法規範所定之構成要件類型,於時間及空間之緊密關聯性上,亦較之集合犯為嚴格。是除集合犯外,每一種構成要件行為皆得以接續犯方式為之,因此集合犯亦有喻之為「法定接續犯」者。此與修正前連續犯係指行為人在主觀上基於一個概括之犯意,而反覆實行客觀上可以獨立成罪之同一罪名之行為者,均尚屬有間,亦有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3064號判決意旨可參。被告為「久順影印行」之實際負責人,本即以收費代客影印文件、書籍資料為主要營業項目,本質上已具備反覆、延續之行為特徵,是被告代客以影印方法重製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三所示之書籍,即為此類犯罪之典型或常態,於刑法評價上自應僅成立集合犯一罪。爰審酌被告未能尊重他人著作財產權,擅自以影印方式重製上開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實屬不該,造成告訴人公司之損害,兼衡被告前無犯罪紀錄(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其係大專畢業之智識程度(見警詢筆錄記載),所為犯行時間不長,且獲利不多,暨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影印重製書籍,係被告供本案犯罪所得之物,且尚未移轉交付予委託影印之陳聖樺及其餘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仍為被告所有,爰依著作權法第98條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之;而附表一編號二所示書籍原本係委託被告影印之陳聖樺所提供自圖書館所借出之書籍,業據證人陳聖樺於警詢中證述屬實,自非被告己○○或共犯陳聖樺所有之物,爰不予宣告沒收。另附表二所示影印書籍及影印之散裝紙張,並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確有影印重製此部分書籍(詳如後述),是附表二所示書籍等物並非被告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罪所用或所得之物,亦不予宣告沒收,併予指明。
五、至告訴意旨另以:附表二所示之書籍均經被告違法重製,此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二中隊臺中分隊扣押如附表二所示之書籍影本在案,應與檢察官起訴部分為集合犯之法律上一罪關係,應併受鈞院審理等語。經查:㈠附表二編號一至九部分,業據檢察官於98年度偵字第8905號
起訴書理由欄第三項載明,被告此部分之犯罪嫌疑尚有未足,而不另為不起訴之處分(詳見卷附之上開起訴書一份)。㈡至檢察官雖於上開起訴書內之附表二漏載附表二編號十至十
三之書籍,然查,訊據被告己○○僅坦承其重製附表一編號一至三所示之書籍(即在櫃子內查扣之影印書籍),至於其餘書籍(即在彰化縣○村鄉○○路112之26一樓至二樓之樓梯間查扣之散裝書籍),已經放在那邊好多年,是我母親所撿的,不是我所影印的等語(見偵卷第21頁),而上開附表二編號十至十三之書籍,均係散裝影印部分,確係在彰彰化縣○村鄉○○路112之26一樓至二樓之樓梯間查扣,則經證人即警員劉仁鈐於偵訊中證述在卷(見偵卷第21、22頁),且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勘驗屬實,並製有勘驗筆錄1份附卷可參(見偵卷第31頁),本院衡諸被告己○○已經承認如附表一之書籍為其所影印,衡情尚無隱匿如附表二所示犯行部分之必要。且持有書籍影本之原因,本不侷限於經被告重製一種,亦有可能是託印者交付但尚未開始影印、向他人購入、經他人贈與等等,故不能單以被告持有該等書籍之重製影本,遽論該等影本乃經被告非法重製而做成。綜上所述,被告此部分之犯罪嫌疑尚有未足,且亦非檢察官起訴之範圍之內,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前段、第299條第1項前段,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第98條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紀雅惠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9年1月2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黃齡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9年1月26日
書記官林嘉賢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91條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5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著作權法第98條犯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
附表一:
┌──┬─────────────┬───────────┬───────┬────┐│編號│告訴人(著作財產權人)│書名│備註│是否提出││││││告訴│├──┼─────────────┼───────────┼───────┼────┤│一│戊○○○│有機化學│已裝訂│是│││││chapter1-7:3││││││本││││││chapter8-15:││││││3本││││││chapter16-22:││││││4本││├──┼─────────────┼───────────┼───────┼────┤│二│甲00000000000000000000000│MultimediaLearning│已裝訂盜版1本│是│││││正版1本││├──┼─────────────┼───────────┼───────┼────┤│三│戊○○○│基礎分析化學八版上冊│已裝訂盜版9本│是│││││未裝訂130張││└──┴─────────────┴───────────┴───────┴────┘附表二:
┌──┬─────────────┬───────────┬───────┬───┐│編號│告訴人(著作財產權人)│書名│備註│是否提││││││出告訴│├──┼─────────────┼───────────┼───────┼───┤│一│歐亞書局有限公司│生物化學原理四版上冊│裝訂:3本│是│││││未裝訂:261張││├──┼─────────────┼───────────┼───────┼───┤│二│JohnWiley&SonsInc.│Introductionto│未裝訂:325張│是││││OrganicChemistry│││├──┼─────────────┼───────────┼───────┼───┤│三│華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管理資訊系統│未裝訂:145張│是│├──┼─────────────┼───────────┼───────┼───┤│四│華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生產計畫與管理│未裝訂:145張│是│├──┼─────────────┼───────────┼───────┼───┤│五│美商麥格羅希爾國際股份有限│作業管理九版│未裝訂:270張│是│││公司臺灣分公司││││├──┼─────────────┼───────────┼───────┼───┤│六│戊○○○│電子商務五版│裝訂:1本│是│││││未裝訂:139張││├──┼─────────────┼───────────┼───────┼───┤│七│高立圖書有限公司│製造程序規劃│未裝訂:83張│是│├──┼─────────────┼───────────┼───────┼───┤│八│JohnWiley&SonsInc.│CommunicationSystem│裝訂:1本│是│││││未裝訂:112張││├──┼─────────────┼───────────┼───────┼───┤│九│乙0000000000000000000000│HeatandMassTransfer│未裝訂:331張│是│├──┼─────────────┼───────────┼───────┼───┤│十│戊○○○│統計學│裝訂:1本│是│││││未裝訂:400張││├──┼─────────────┼───────────┼───────┼───┤│十一│PearsonEducationTaiwan│行銷管理│未裝訂:114張│是│├──┼─────────────┼───────────┼───────┼───┤│十二│PearsonEducationTaiwan│行銷管理學│未裝訂:183張│是│├──┼─────────────┼───────────┼───────┼───┤│十三│PearsonEducationTaiwan│電磁學二版│未裝訂:182張│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