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2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2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28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6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各以96年度訴字第1583號、97年度審訴字第
443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7月確定,於民國97年4月
8日送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8年4月2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86條第3項、第87條第3項、第88條第2項、第89條第2項、第90條第2項或第98條第1項前段免其處分之執行,第90條第3項許可延長處分,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或第98條第1項後段、第2項免其刑之執行,及第99條許可處分之執行,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第91條之1第1項之施以強制治療及同條第2項之停止強制治療,亦同,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程序上管轄權之修正,基於程序從新原則,自應適用修正後之規定,本件受刑人所涉上開業經判決確定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最後裁判法院既為本院,則聲請人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合先敘明。
三、次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刑法第93條第2項、96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甲○○所涉上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先後各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及7月確定。受刑人自97年4月
8日即入監執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98年8月18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98年8月6日,嗣於該案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司於98年4月2日以法矯字第0980010889號核准假釋,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司函及其所檢附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影本在卷可考。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1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呂綺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范升福中華民國98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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