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婚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婚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扶養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婚字第13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元。
理由
一、本件係原告甲○○請求與被告乙○○離婚暨酌定親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關係而起訴,按家事事件法第51條、第97條分別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等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4,000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等規定,定相當期間命原告補繳裁判費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訴。
二、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3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顧仁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3日
書記官周育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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