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08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1085號聲請人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1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4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余明賢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6月11日
書記官楊勝欽┌────────────────────────────────────────────────────────┐│附表:98年度除字第108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台灣銀行大安分行│97年7月18日│197,377元│AC0000000││││限公司 丁偉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