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22號原告 逸軒 溫泉天廈AB棟管委會法定代理人 吳金生 被告 黃肖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玉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
書記官廖丁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