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626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626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62690號債權人高雄市政府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捌拾柒萬陸仟捌佰元,及其中①國宅基金新台幣壹佰柒拾捌萬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超過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收違約金,其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四十加收違約金。
②自備款新台幣玖萬陸仟捌佰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按月加收百分之五十滯納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6年8月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8月1日
書記官王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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