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626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62687號債權人高雄市政府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壹拾肆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四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伍萬柒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前述利息加計百分之五十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8月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8月1日
書記官劉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