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6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671號上訴人 林關牒 被上訴人 林關鈴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0年訴字第671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768,300元(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拆除建物後返還土地之面積係197平方公尺,而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於起訴時係每平方公尺3,900元,故訴訟標的之價額係3,900×197=768,300),應徵第一、二審裁判費8,370元、12,555元,上訴人原審僅繳納7,930元,尚不足12,995元(一審不足之裁判費440元及二審裁判費12,5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6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克聖
法官張金柱法官陳彥年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3月7日
書記官楊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