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婚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323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鄒玉珍 律師
一、上列原告甲○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並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繳、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整。
(二)提出原告最新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1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百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聖儀中華民國97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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