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互易契約存在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68號上訴人 江仲杰
李曉玲 李元崇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68號與被上訴人 李元汀 等間請求確認互易契約存在等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7年11月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5萬9,900元(計算式:苗栗縣○○鎮○○段○○○○○○○號土地面積4,246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
650元=2,75萬9,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2,48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並另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筆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7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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