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司聲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聲字第223號聲請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理人 陳怡君 相對人 王韋翔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債權人豐邦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將其對相對人之債權讓與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於民國107年9月30日又將其對相對人之債權讓與聲請人,聲請人欲依據民法第297條規定,依相對人之戶籍謄本所載地址,通知相對人上開債權讓與事宜,惟相對人已設籍臺南市歸仁戶政事務所歸仁辦公室,無法得知相對人之實際住所。為此,爰聲請本院裁定准將對相對人所發之債權讓與聲明書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云云。並提出本院債權憑證、債權讓與聲明書、相對人戶籍謄本等為證。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惟由該規定觀之,倘若相對人並無住居所不明之情形,則無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之適用。
三、經查,相對人固設籍於臺南市歸仁戶政事務所歸仁辦公處,惟經本院查詢相對人在監在押資料,相對人現於臺南監獄執行中,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紙附卷可稽。是以,尚難逕認相對人有應為送達處所不明而無法送達之情形。從而,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交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
書記官陳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