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1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119號聲請人 陳麗芳 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7年度司催字第322號裁定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此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7年9月5日刊登新聞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年3月15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
書記官林政良┌────────────────────────────────────────────────┐│附表:108年度除字第11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1│1000││├──┼──────────────┼──────────┼──────┼───┼────┼───┤│0002│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