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6年度斗小字第153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斗小字第153號
原   告 總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温文煦
訴訟代理人  王孜文
被   告 LETHIHAI( 黎氏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肆仟柒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一○六
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參佰元(含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及公
示送達登報費用新臺幣肆仟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
書記官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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