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380號
原 告 湧利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永信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5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49,0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
提出繕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呂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