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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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380號
原   告 湧利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永信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5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49,0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
提出繕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呂美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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