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79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79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797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周和興 相對人即債務人 沈漢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查附表中有關金額新臺幣7,000元之借據還款日為民國103年2月28日,故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103年2月28日,於借據還款日前之利息,聲請人無請求權,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六、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8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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