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79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79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796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有限責任台北市
第九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代理人 徐年金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昱吉
李彩鳳
一、債務人陳昱吉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八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八一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六二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陳昱吉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李彩鳳清償之。
二、債務人陳昱吉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玖萬柒仟捌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二二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六四四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陳昱吉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李彩鳳清償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8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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