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79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79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796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凱群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宜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荷泰光電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利息依年息18%計算之請求權依據。
二、陳報債務人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有錯誤,並請具狀更正。
中華民國103年8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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