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7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7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782號上訴人 曾圓淨 被上訴人 林楊阿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99,516元,應徵上訴裁判費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炫中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2日
書記官呂偵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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