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6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6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634號原告 劉錦成
林玉芬
共同送達代收人 葉蕙瑛
1上列原告與被告國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68,79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7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炫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2日
書記官呂偵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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